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审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秘书长应由协会驻会人员兼任。有依托单位的分支机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依托单位。
第四条协会分支机构可称为xx分会或xx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服务于建筑业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行业属性)且可发展该领域会员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是服务于建筑业某一专业或职业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即河北省建筑业协会xx分会、河北省建筑业协会xx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应准确规范。
第五条分支机构由协会严格按照一个法人治理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授权管理。
第六条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领导、监督、检查与考核,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协会秘书处各项内控制度开展业务。不得从事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不得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实现工作制度化和管理规范化。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业内有成立分支机构的需求;
(二)业务范围符合协会章程的规定;
(三)业务与秘书处各部门和已设分支机构不交叉,不重叠;
(四)有规范的名称;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销,应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改组、变更、撤销:
(一)发生分立、合并、歇业、撤销等情况的;
(二)未经协会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能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的;
(四)因其他情形,由协会提出改组、变更、撤销的。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各分支机构财务由协会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驻会主要负责人由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任命。
分支机构主要驻会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内部部门设置须报协会秘书处备案,省建协不负责分支机构人员编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依托办会机构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与协会换届同步变更。
第四章 人事劳资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聘用主要工作人员须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劳资关系由分支机构依托单位管理,工资、社保等费用由分支机构依托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撤销后,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依托办会机构负责,协会不予安排。
第五章 会员和会费管理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依照协会章程及自身业务范围和特点发展会员,不得与协会重复发展会员。分支机构的会员自然为协会会员。由协会负责会员的入会复核、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不得发展会员。
第十九条分会执行协会统一的会费标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协会统一收缴会费,用于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根据会员企业的经济情况,会员会费可以适当减免。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业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分支机构每半年提交本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计划,并在业务活动筹备工作启动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培训工作按照“培训计划+办班通知审核”方式进行管理。分支机构开展的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邀请的专家,原则上须从协会专家库中遴选。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种大型会议、培训、交流等活动,统一由协会主办,分支机构承办的方式开展。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不得与其它单位签订相关战略、合作等协议,不得委托其它机构承办相关业务。
第七章 信息宣传管理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的信息宣传工作须在协会的监管下开展,严格遵守国家和协会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设立网站或微信公众号。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的信息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机构发布的文件通知,有影响力的会议、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适于公开的对行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与本机构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等。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需要在协会各媒体平台发布的各类信息,须经协会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发布。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需要在非协会主办的媒体上发布信息的,须与协会秘书处共同确定宣传报道方案,经批准后执行,不可擅自对外宣传。分支机构须提供信息宣传的通稿。
第八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印章由协会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印发文件、用印,执行协会文印管理。
第三十一条综合办公室根据协会负责人批示用印,用印后须留存领导签批原件或复印件,未经批准的,不得用印。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协会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实行协会秘书处集中统一管理、内部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协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资金由协会集中归口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资产管理、报销管理等按照《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必须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经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捐赠、赞助,不得自行接受,不得截留。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协会对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分支机构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发展会员情况、会费收缴情况、财务状况和工作创新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对未经协会批准,擅自组织开展活动的行为,视情节严重,提出警告、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直至停止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协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发布日起实施。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