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有关问题说明
冀建协字〔2023〕140 号
各市(含辛集市)建筑业协会、雄安新区建筑业协会、各施工监理、造价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与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于2022年8月25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协字〔2022〕116号)文件后,受到建筑业各方关注,有关单位不断咨询相关计价细节问题,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与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组织专家对相关计价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就建筑工程疫情防控费用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二、关于计费基础人工费+机械费的问题?
按照人工费+机械费调差后为基数进行计算。
三、关于疫情防控费用疫情期间施工的应急防控费的计算基数的确定,是否包括措施人工和措施机械的费用,是否包括总价措施的人工和总价措施的机械费?
单价措施费、总价措施费中人工费和机械费均作为计费基数。
四、关于应急防控费计算时,在调整定额消耗量20%后是否再计取规费及税金问题?
调整定额消耗量20%部分仅计取税金。